流动人员档案转出
据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【1996】118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【2014】90 号)以及《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【2016】75号)等政策文件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转出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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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申请条件
  • 申请材料
  • 办理流程
流动人员档案转出
法律依据
1《.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 号);2.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4〕90 号)。
申请条件
1.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;2.辞职辞退、取消录(聘)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;3.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(聘用)关系人员;4.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;5.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(境)人员;6.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;7.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;8.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。
申请材料
1.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; 2.非本人经办需提供委托书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;3.《调档函》; 4.单位同意转档证明原件一份(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的需提供)。
办理流程
存档(经办)人员向现存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,工作人员审核材料、核实调档人身份,存档(经办)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,工作人员检查、核对将要转出的档案,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进行登记,并由经办人签字,工作人员填写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》,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,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,工作人员及时催要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》回执。
流动人员档案转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