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动人员档案接收
据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【1996】118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【2014】90 号)以及《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【2016】75号)等政策文件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接收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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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信息
法律依据
申请条件
申请材料
办理流程
流动人员档案接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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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描述
据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发【1996】118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【2014】90 号)以及《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【2016】75号)等政策文件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接收登记。"
法律依据
1《.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 号);2《.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4〕90 号)。
申请条件
1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2、辞职辞退、取消录(聘)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、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(聘用)关系人员4、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5、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(境)人员6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、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8、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。
申请材料
1.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2.非本人经办需提供委托书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3.未就业人员存档a.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;b.存档人员户口本原件。4.已就业人员存档a.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;b.与单位(性质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)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。5.国有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辞职、辞退、离职人员存档a.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;b.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材料。6.单位介绍信(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的须提供)
办理流程
存档(经办)人员向拟接收单位提交申请材料,材料审核通过后,开具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》,存档(经办)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递手续,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,材料审核后符合要求则登记形成存档编码入库。工作人员在原存档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盖章退回,为存档(经办)人员开具存档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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